郎医字〔2018〕84号
关于印发《郎溪县人民医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郎溪县人民医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3日
郎溪县人民医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的管理,规范我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各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不纳入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用原则
(一)坚持“按岗设需、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确保所聘人员的质量。
(二)依法用工原则。根据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及时签订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按医院相关规定交纳各项保险,共同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 聘用的临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
(三)具备招聘岗位基本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四)身体健康,经我院体检合格。
第五条 招聘程序
(一)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
(二)人事科审核后提交院党总支及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发布招聘公告。
(三)招聘
1、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持招聘信息中规定递交的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等)报名应聘;
3、医院对应聘人进行考核,择优聘用;
4、拟录取公示;
5、安排体检。
(四)录用人员与医院签订《郎溪县人民医院临时聘用协议(劳动合同)》。协议(合同)期限可根据岗位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协议(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聘用协议(劳动合同)。
第六条工资待遇
(一)聘用临时人员工资由医院根据岗位性质及工作量制定相应工资标准,并结合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养老保险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聘用人员享有参加本院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四)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请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需经人事科审核,并报财务科发放。
第七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自觉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第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具体由岗位所在科室管理,人事科是全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职能科室。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期满后,或出现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聘用协议(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医院不再续聘,聘用协议(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女性年满50周岁,医院不再续聘。特殊岗位经由部门申请,经院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女性可延迟至55周岁,医院不再续聘,聘用协议(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三)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
3、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差错事故并造成较大后果的;
4、因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问题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的;
6、诋毁医院名誉的;
7、临时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经医院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协议(劳动合同),解除聘用协议(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聘用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临时聘用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协议(劳动合同):
1、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协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与临时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协议(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因岗位设置不再需要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可不再续聘。
第十条本规定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