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就医指南|联系我们
欢迎访问郎溪县人民医院!
咨询热线:
7012567 / 7012577

医学知识
郎溪县人民医院

服务热线

  • 服务电话一:
    0563-7012567
  • 服务电话二:
    0563-7012577
  • 地址:
    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北大街65号
您的位置:首页>>医学知识>>医疗法规
医疗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来源/发布:郎溪县人民医院  日期:2012-10-24  浏览:2753次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称《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都有有关预防传染病的规定条文。
  狭义的传染病防治法仅指为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等。
  (二)传染病防治概述
  1.传染病的概念与分类
  传染病是由致病微生物(病毒、立克次体、细菌、螺旋体等)感染人体后所产生的有传染性的疾病。它也包括由原虫或蠕虫感染人体后所产生的寄生虫病。
  《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爱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
  丙类传染病是指: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郎溪县人民医院

咨询热线:7012567 / 7012567
地址: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北大街65号
网址:http://www.lxxrmyy.com

扫码关注
关注医院

扫码关注
郎医在线

Copyright © 2021 lxxrmyy.com 郎溪县人民医院 版权所有 皖公网安备 34182102000119号 皖ICP备200032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