郞医字[2013]51号
关于我院聘用制财会专业职工工资
等待遇的补充规定
各科室:
自郞医字[2012]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职工工资与绩效等待遇的通知》发布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此,经院办会研究决定,对原通知进行完善,现将完善后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院招聘的财会人员,上岗证可以替代专业技术资格证,在达到转正定级时间及考核合格后可以转正定级;
二、新招聘的财会人员,必须在我院员级岗位上工作满三年后方可给予晋升助理,其它规定及待遇不变。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