郞医字[2013]41号
关于对急诊科医疗纠纷相关责任人
处理的决定
各科室:
2013年6月29日16时20分,患者刘某因“车祸致头面部、胸腹部疼痛、口腔出血约一小时”至我院急诊科就诊,值班医生处理后,留院观察。于7月1日凌晨4时40分,患者诉腹痛加剧,出现休克症状,急行相关检查,腹部CT提示:腹腔内血肿,腹腔积液。患者CT检查结束回病房,强行自己上厕所后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于6时20分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对医院诊治经过提出质疑,并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扰乱医院医疗秩序,引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经调查、病历讨论分析,该起事件,我院负有主要责任。经医调委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事件已得到妥善处理,但给医院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声誉影响。经相关鉴定,认定该起纠纷主要责任人为张华医师,次要责任人为张开强、覃安医师,科主任覃安负管理不力责任,经2013年7月11日院办会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理:
1、给予主要责任人张华医师予以辞退。
2、停止覃安科主任职务三个月,按我院规定承担责任人及科主任相关比例赔偿金共计壹万元,作书面检查,全院通报。
3、责令张开强医师作书面检查,按规定承担责任人相关比例赔偿金柒千伍佰元,全院通报。
4、负领导责任的分管副院长王爵敏承担相关比例赔偿金叁仟柒佰伍拾元、院长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急诊科护士长扣除七月份的管理绩效。
希望该事件相关责任人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全院职工要以此次事件作为警醒,引以为戒,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技术、强化责任、完善服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报:县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