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就医指南|联系我们
欢迎访问郎溪县人民医院!
咨询热线:
7012567 / 7012577

院务公开
郎溪县人民医院

服务热线

  • 服务电话一:
    0563-7012567
  • 服务电话二:
    0563-7012577
  • 地址:
    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北大街65号
您的位置:首页>>院务公开>>办事公开
办事公开

郎溪县人民医院奖惩条例(试行)

来源/发布:郎溪县人民医院  日期:2014-07-09  浏览:255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惩罚有章不循、明知故犯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精神和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包括临时人员)。职工的有关行为,按本规定实施奖惩。
第三条 奖惩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规定为准绳;实行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奖励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等,以鼓励和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本条例日常工作由院各职能科室负责督查,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行政科室及部分职代会代表,必要时本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也可共同参与督查。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年终奖被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 引进经院部认定的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给予适当奖励,为医院年创净利达5万元以上,奖励主要完成者2500-5000元;以此类推,个人所得奖励额为净利额的5%-10%左右。确有重大贡献者可增加到20%。
第七条 非职务因素无偿引进资金、投资项目或仪器,价值5万元,给予奖励10%;每增加5万元按0.5%递增比例类推。
第八条 参加医院组织或派出的各级各类技术操作比赛或其他竞赛活动,取得前三名者,按不同级别予以奖励,省级以上奖励500-1000元,市级200-500元,县、局级100-200元,院级50-100元。
第九条 维护医院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并取得积极影响和效果的,给予表扬,并奖励100-500元。
第十条 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奖励100元(100ml),参加公益性事业有突出表现者酌情奖励。见义勇为,避免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受损失或减轻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犯罪,举报助抓获不法分子,给予奖励100-1000元,表现突出者给予重奖。
第十一条 突发性灾难事故集体伤(病)抢救或者各种抢险救灾中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500-2000元;对罕见重危病人抢救成功,并获得同行公认的,将酌情奖励100-500元。
第十二条 对工作(职责范围外)中能及时发现、纠正缺陷,把事故和严重差错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者,给予奖励200-1000元。
第十三条 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包括论坛)点名表扬的,奖励标准如下:
国家级 1000元
省 级 500元
市 级 100元
第十四条 在各级正规出版物(相关网站可查询)上发表专业论文(具有国际、国内标准刊号)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正文少于1000字或简单的个案报道降一级别)。
国家级(中国实用××杂志)或各学科核心期刊,指国家部委、全国性团体、组织、机关、学术机构举办的刊物,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 1000元
‚省级(各省医学会主办)或各医学院学报期刊,指省级机关、团体、组织、学术机构等举办的刊物,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 800元
ƒCN类刊物(指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标有CN字母)。600元
④ISSN类刊物(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该刊物的刊号标注有ISSN字母,不是许多杂志同时具有CN和ISSN两种刊号)。 400元
⑤核心期刊(学术界通过一整套科学方法对于期刊质量进行跟踪评价)200元
注:所有期刊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期刊”中可查询。
第十五条 在市级以上报刊对医院进行正面报道的,奖励稿酬的2倍或按国家级、省级、县级分别给予400元、200元、100元奖励(按高者兑现)。
第十六条 对获得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依据获奖成果的等级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按最高奖励一次)。下列奖项只限于第一作者。
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30000元
二等奖 15000元
三等奖 7500元
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5000元
二等奖 2500元
三等奖 1000元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另行重奖。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日常工作的前提下,取得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更高一级学历,完成学历的,给予奖励500元。
第十八条 医疗科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疗质量管理,全年无投诉及缺陷发生,人均奖励100-200元。
第十九条 拒收及捡到红包不能及时交还患者(含难以拒绝,及时上交院部的),医院以精神奖励为主,在本院网站予以报道,年底经职代会表彰,视情节予以物质奖励(红包金额大于1000元者奖励200元,大于500小于1000元者奖励100元)。
第三章 惩 罚
第一节 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医院员工被服务对象或网络或电话或现场投诉,经查属实,初犯者每次罚款100元;再犯者罚款加倍,并待岗1个月;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者除加倍罚款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当年不予晋升;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被提名表扬者,将在年终总结表彰大会予以通报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综合满意度调查率门诊满意率应≧85%、住院≧9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所在科室绩效工资1%,以此类推;行管科室依据职能科室满意度调查结果,并比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在检查工作或征求意见时,服务对象反映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经解释后仍不满意的,一次扣30元;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争吵每次扣双方100元;职工与服务对象争吵,发现一次扣200元;情节严重者,再予以行政处分;若有个别病人确实无理取闹,也应尽力克制,医院将视情节发给委屈奖200-500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指党委政府主办的新闻媒体或上级部门检查中的通报),损害医院声誉,发现一起扣100-200元;科室集体被曝光,扣发月绩效工资的20%,科主任或护士长加扣100-200元;医院被整体曝光,院长、分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各扣200-400元,情节严重者再予以行政处分。其他有损医院形象的言行,发现一次扣100-200元。
第二十四条 贬低同事,抬高自己,并产生负面效应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即在我院就诊病人凡有问及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采用生、冷、硬态度而遭病人投诉者,发现一次扣50元;发现二次扣100元。
第二十六条 凡检查发现医务人员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等,酌情扣不合理药物金额、不合理检查费用的2-3倍,造成病人不满的,按投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收受红包,未按规定退还或上交,经查实,除责令追缴红包退还外,视情节,扣收受金额的2-3倍,必要时,再予以行政处分;索要或暗示收受红包,一经查实,不论金额多少,作待岗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不得以职业谋取私利,个人收取药品、器械等“促销费”、“回扣”,一经查实,除如数上交外,处以实查额度的2-3倍罚款,并作待岗3个月处理。引导服务对象到自己有私利的私人诊所购药或就诊、私自外面会诊或私自行医、私自为患者手术等,一经发现,每次罚款300-500元,并根据情节另行处理,直至待岗,停岗、除名等;把医院能诊治的病人私自介绍到外院就诊,发现一次扣500元。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患者用药质量,维护医院声誉,防止医务人员陷入各种促销行为,对我院诊治患者的购药作如下规定:本院有能满足诊疗的药品,医务人员一律不得指使患者在院外购买。医务人员劝说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经查属实,初犯者予以所购药品全额的5倍罚款,若罚款额度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处罚;再犯者罚款加倍,并待岗1个月;累计三次及以上者除加倍罚款外,取消处方权,调离临床科室。对特殊的、本院没有的药品、也无相关替代药品者,可嘱患者外购,但不得指定药店购买。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兼职、参加会议、药品义卖、新药推广活动,一经发现,扣每人次500-10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加重处罚直至待岗。
第三十一条 违反物价政策,不按规定收费,或巧立名目收费,每发现一次扣乱收金额的5-10倍。因乱收费所引起的纠纷,另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直接收取服务对象现金而不给有效凭证或占为己有,一经查实,不论金额多少,临时职工予以清退,正式职工扣除当月绩效并作待岗3个月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第三十三条 未经院部同意,不交费或少交费为病人作各种诊疗检查,发现一起由诊疗者承担双倍费用,本院职工直系亲属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开虚假证明,损害病人利益,影响医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发现一起扣50-200元;开虚假发票者处以所开金额的2-3倍罚款,如再次发现者正式工待岗3个月,临时工辞退。触犯有关法规,另行处理。
第二节 劳动纪律
第三十五条 各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医技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所辖科室内人员严重违纪并不服从管理者,有权作出待岗1个月的处罚(但要书面材料报院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凡上班迟到早退10分钟内扣50元,15分钟内扣100元,以此类推;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脱岗或查岗时5分钟内未能到位而又不能说明事由者或虽说明事由但经查与事实不符者,发现一次扣5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因脱岗串岗旷工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将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上班干私活、带小孩、带宠物、吃零食、闲聊、嬉闹、上班后吃早点等,发现一次扣50元;服务窗口及诊疗场所大声喧哗、高声谈笑等造成病人不能及时诊治者,发现一次扣30元;在工作场所聚众打牌、搓麻将(包括围观者)或者在上班期间擅离岗位去打牌等参与赌博者(包括围观者),发现一次扣200元,被公安部门抓获每次扣500元,发现二次作待岗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上班期间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胸牌、穿凉拖或拖鞋等一切有损于医务人员自身形象的,每发现一次扣50元。
第四十条 各科室值班应严格按照排班表执行。未经科主任、护士长、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而私自调班、调休等,发现一次双方各扣50元。
第四十一条 与工作无关而擅自进入有关限制科室,如手术室、中药房、西药房、收款处、挂号室、药剂科库房、血库等,发现一起扣所在科室当班者及擅自进入者各50元,如造成上述科室物品损失者加重处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举行各种会议或集体活动,医院员工应出席者无故不参加,且未向相关部门请假的,每人次扣50元;每次会议或集体活动科室人员参加率不足50%的,扣除科室负责人当月管理绩效的50%;每人每年累计缺席会议或集体活动达3次以上者,取消当年年终评优资格,并且禁止下一年度外出参加各种学术活动、会议等;累计缺席会议或集体活动达5次或以上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科主任、护士长未及时传达院周会精神,经查实每次扣100元。对我院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等活动无故未参加者,一律不给予学分。
第四十三条 专家、专科门诊必须在上班后30分钟内到位。因故未能按期门诊又未告知有关部门,每次扣50元。
第四十四条 医院各科室凡使用电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必须报院部批准,否则,发现一次除没收器具外,扣50-100元;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食堂等应定期消毒,保持食具清洁,由后勤保障科负责督查。因卫生不洁造成食物中毒,按事故论处。
第三节 工作效率
第四十六条 对上级或医院下达的时效性或指令性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扣50-100元,影响工作或受到上级部门批评,扣责任人100-200元。
第四十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所辖科室内的严重错误行为熟视无睹,或视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究,扣负责人1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出错通知、起草文件失误、核算错误、调查失误、报告失实、反馈不及时,发现一次扣50元,造成不良后果,扣100元。
第四十九条 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应建立临床、医技和所分管部门等科室联系制度,并应有工作周志,每周至少一次,无故不执行者,每次扣科室绩效工资1%;不记工作周志,每次扣负责人50元。院长、副院长每周不少于1次到分管部门检查、了解、处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未按规定下收、下送、下修(特殊情况除外),发现一次扣责任者50元;维修部门在接到科室要求维修的电话后,必须在15分钟内到位(特殊情况应作说明),紧急情况下,随叫随到,违者每次扣50元,造成不良后果,另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基层科室的书面请示报告,有关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限于5个工作日内有明确答复(特殊情况除外),每逾一天扣50元,逾期无答复者扣负责人50—100元。
第五十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得力,影响工作造成损失者,扣责任者100—200元;行管人员无故不及时完成任务(特殊情况除外),影响工作,造成损失,扣当事人100—200元。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物资因采购、验收等把关不严,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纠正,否则扣责任人50—100元,对医院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计划内物资(包括常用药品、血制品等,新特药品等除外)供应满足率必须达到100%。出现供应不及时引起不良后果的,每起将视情节扣责任人或科室100元。
第五十五条 物资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盘点正负差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标准,否则,超标准部分,将从相关科室绩效工资中全额扣除,并加扣该科室负责人10%绩效工资。
第五十六条 各科室医疗仪器及设备遗失,或无故损坏,必须按价赔偿,未经院部批准擅自外借者扣100—200元;外借期间影响本院正常医疗活动时,另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公共场所等一切物品归医院所有,未经同意攫为己有或挪作他用,将视情节处以50—100元以上罚款。擅自挪用公款、公物,一经发现,除限期归还外,将视情节处以款物2倍以上罚款或/和待岗;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私自担保病人治疗经费,或私自涂改出院结算单等,病人所欠费用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并加扣100—200元。
第五节 医疗质量
第五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的科室和个人的处罚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院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十条 血库应加强血液制品的管理,并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血、科学用血,以确保用血安全。因违反血制品管理制度或不按有关规章制度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差错事故论处;各临床科室成分输血率必须≥80%,每下降1%,扣该科室100—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十一条 各级各类人员应根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开展工作,严重违反医院各项医疗制度,每起扣科室或护理单元绩效工资的5%.对直接影响到医疗质量的有关规章制度,如三级查房制度、术前讨论、疑难急危重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如果未执行,加扣科主任100—200元。
第六十二条 违反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发现一起扣100元;诊疗、手术、会诊及必要检查不及时,对急诊病人、新入院病人不按时接诊(包括医技、药房、后勤或有关科室),一次扣200元。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另作处理。
第六十三条 病史记录、书写完成不及时,每份扣1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停止处方权3月,直至待岗,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处理。病历质量评分低于85分者,每份扣科室100元,75分以下每份扣科室500元;在诊疗过程中,初诊病人必须做到“五有一签名”,每发现一份不合格门诊病历扣50—100元;如发现空白门诊病历,每份扣责任人100—2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违反专科专病收治,进行与本人专业技术职称和水平不相称的医疗活动,扣经治医生和科室100元,病人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不纳入该科室(以每月归档病历为准)。
第六十五条 违反医院感染、传染病管理制度,消毒物品、消毒液存放及使用未达标准,每发现一次扣50元;违反无菌操作规定,每发现一次扣100元;传染病未按规定迟漏报一例扣直接责任人500元,造成后果另行处理;违反其它报告制度,每起扣50元。对院内感染管理未达标的科室,将根据情节另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各科室当月病历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交病案室归档,每迟交一份每天扣50元,造成病历遗失,每份扣1000元;各科室如在病历书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实每份扣2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医技科室不按时出报告,每次扣50元;出错报告、发错药、标本遗失、报告遗失等每起扣50—100元,造成不良后果另行处理;各类申请单、处方合格率必须达95%以上,每降低1%,扣科室月绩效工资的1%。
第六十八条 医院实行低年资住院医师(本科2年,专科3年等)24小时责任制,违者发现一次扣50元,违反两次扣100元,以此类推,情节严重予以转岗直至解聘。
第六十九条 中西药品因管理不善,影响药品质量或造成经济损失,将根据损失情况处以金额50%—100%的赔偿,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节 护理质量
第七十条 违反护理四大核心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护理值班、交接班制度,护理文件书写制度),发现一次扣200元;违反医嘱执行制度、急救药械管理制度、给药制度、抢救工作制度、护理质量管理制度、病区管理制度、护理查房制度、健康教育制度、护理会诊制度、消毒隔离管理制度、护理安全管理制度、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手术患者访视制度、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发现一次扣100元。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有病员反映态度不好,或被病人提名不满意者,经查属实,一次扣100元;未主动为病人服务,发现一次扣50元;检查本班工作职责落实情况,未完成扣50元;基础护理未按要求做好,发现一次扣30元;可避免压疮发生一例,扣200元。
第七十二条 不虚心接受批评、检查、指导,发现一次扣30元;上班责任心不强,拈轻怕重,或不能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科室不愿意接受,达二个科室,重新进入再学习阶段,再学习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再学习后,找不到接受科室者,交院部处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护理行为规范(要求着装整齐,穿工装裤,着护士鞋,戴头花,其中上班玩手机、微信、QQ聊天均视为违反护士行为规范),发现一次扣50元,违规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每次扣100元。
第七节 其他
第七十四条 各科室应保持门窗及所有物品清洁(包括清洁交班等),如卫生检查不合格扣护工卫生奖40元。
第七十五条 对本条例外的违章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制度另行处理,未尽事宜由医院党、政、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奖惩。
第七十六条 待岗期间发基本生活费420元,旷工每次200元,2次以上者给予待岗。

郎溪县人民医院

咨询热线:7012567 / 7012577
地址: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北大街65号
网址:http://www.lxxrmyy.com

扫码关注
关注医院

扫码关注
郎医在线

Copyright © 2009-2025 lxxrmyy.com 郎溪县人民医院 版权所有 皖公网安备 34182102000119号 皖ICP备200032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