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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郎溪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布:郎溪县人民医院  日期:2018-07-04  浏览:2569次
郎医字〔2018〕40号
关于印发《郎溪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郎溪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

郎溪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县财政局《郎溪县县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1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5]27号)和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酒桌办公”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办[2016]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接待原则
(一)统筹管理的原则:医院的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的原则:上级机关领导、县外单位与本院各科室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三)同城不予接待原则:严禁同城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公务接待。
  (三)事前审批的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审批内容包括接待对象公函(含电话记录)、接待标准、接待人数和陪餐人数等。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的原则:接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原则上在医院食堂及定点饭店就餐。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部门领导、县外单位来访、考察、检查工作、专家坐诊、手术等。
(二)经院领导批准确需要接待的。
因私或非公务活动来我院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三、接待程序
(一)公务接待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对口对等接待”的原则,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口接待。凡大型活动、会议及接待规格较高、时间较长、内容较多、涉及科室较多的公务接待由院办公室制订接待计划,报院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处理突发事件或紧急接待任务,可电话请示主要领导,经同意后先行安排,事后补办手续。
(二)公务接待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写清来宾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公务内容等及陪同人员,经科室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接待标准
(一)礼遇: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各项规定,简化形式。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张贴横幅、不摆放鲜花。
(二)就餐:接待就餐原则上在医院食堂,确需安排在其他饭店就餐的,需在本院定点饭店接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接待期间一律不安排酒水。
(三)餐费:餐费标准每天不超过90元/人(不含早餐)。
五、其他事项
(一)严格控制陪客人员数量,参与接待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二)外请专家、设备维修、安装人员及医院特殊情况加班人员,科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院办公室按照午餐或晚餐每人次30元的标准,统一安排在医院食堂就餐,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它处,且科室只允许一人陪同就餐。
(三)接待任务完成后,医院应及时与食堂、定点饭店核对费用开支。凭公务接待审批单、正式发票、消费清单及公函(简称“四单”)到财务科,财务科对发生的支出事项逐一进行审核后,经主要领导签字后由财务科报销。“四单”不齐全的,财务不予报销。凡超出接待内容以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饭店发生的接待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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