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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参保患者转院转诊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郎溪县人民医院  日期:2016-01-13  浏览:2041次
(一)转院条件
①、经本院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疾病患者;
②、因本院条件所限无法开展进一步治疗的患者;
③、危、急、重症病人必需转院抢救的;
④、医院无条件治疗的专科疾病患者。
⑤、不得借故推诿病人,凡在本院可以治疗的患者,不得向外转诊转院。(二)转院流程
由经治医生填写(转诊转院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签字后到相关医疗保险机构登记备案,转至二级以上专科或三级综合医院。
新农合病人转外院住院前未经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的,补偿待遇(含保底补偿)在规定的补偿比例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急诊应在住院三天内办理。经县合管中心转诊到省内省市级医院就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职工、居民转外院(公立医院)前经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的,个人自付10%;转外院(民营医院)前经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的,个人自付20%,转外院未经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的,个人自付25%。
(三)新农合转院报销比例
①、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减去起付线后的剩余费用按40%予以补偿,第二次住院不予报销。
②、在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800元,最高不超过1.6万元,减去起付线后的剩余费用按本县IV类医疗结构比例执行。
(四)职工、居民住院报销比例
转至三级医院起付线:第一次600元,第二次500元,第三次400元。
报销比例{符合报销}:在职职工 92% 退休职工94% 城镇居民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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