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医字〔2017〕37号
关于印发《郎溪县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包村医务人员帮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郎溪县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包村医务人员帮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7日
报:县卫计委
郎溪县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包村医务人员
帮扶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郎溪县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内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能力,提高村卫生室卫生人才和队伍的业务素质,具体落实“1+1+1”签约服务,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保证包村帮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卫计委下发《“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试点工作中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职责和任务》的文件要求,结合医共体内各乡镇及村卫生室实际情况,特制订郎溪县人民医院包村医务人员帮扶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组 长:高钱贵
副组长:陈启浩 王爵敏 张建红
成 员:陈 进 周 敏 林 琼 吕 虹 李俊俊
胡正华
二、工作目标
(一)包村帮扶工作要以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解决村卫生室医疗服务中的实际问题为突破口,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学术交流等工作,改善乡镇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卫生环境与条件,缩小城、乡、村医疗卫生服务差距,使广大基层群众真正能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通过有效对接,实现对村卫生室的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以及疑难杂症的识别、转诊和处理的能力。帮助村卫生室逐步实现农村居民小病不出村就能得到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通过对接帮扶,促进村卫生室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包村帮扶内容
(一)村卫生室管理:
我院派出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帮助建平、新发、飞鲤、毕桥卫生院完善村卫生室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管理规范,逐步提高村卫生室的管理水平。
(二)医疗指导:
1、帮扶人员要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等疾病的防治工作指导,着力改善受援村卫生室的疾病预防、健康教育服务能力。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及对疑难杂症进行识别、处理、转诊。逐步实现农村居民小病不出村的医疗服务目标。
2、利用医共体建立的官方微信群,在线指导乡村两级医务人员。
3、督促、指导村医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做实。
4、协助做好签约服务,做实居民健康管理工作,控制居民慢性病患病率和住院率。在签约服务的基础上,培养居民逐级转诊的习惯,逐步提高签约转诊率。
5、帮扶村卫生室创建“示范村卫生室”,鼓励村医争当“群众最贴心的村医”。
6、指导村卫生室按照县医院编写的《村卫生室常见病门诊诊疗规范》开展门诊诊疗活动;按《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书写,做到合理用药,控制“三素一汤”使用。
7、帮扶村卫生室熟练使用健康一体机。
(三)人才培训:
1、免费为帮扶村卫生室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每年至少举办2期村医培训班,主要培训慢性病的早期发现、就诊指南、生活指导和随访观察等技能;
2、有计划的组织村医免费进修农村常见病的诊断和治疗技术以及康复、针灸理疗、眼底检查等专项技术。
3、定期对帮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疗相关的知识讲座,帮助卫生室搞好医疗人员的三基培训工作。
(四)宣传工作:
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帮扶人员的技术特长,做到小病不出村;同时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新农合及补偿政策的宣传,让广大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四、帮扶医务人员管理
(一)人员固定:结合建平、新发、飞鲤、毕桥四个乡镇村卫生室的实际情况共派出52名医务人员进行包村帮扶工作,帮扶时间暂定一年,根据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再做调整。
(二)帮扶方式:根据村卫生室的需求,原则上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帮扶。每人一村,每乡镇为一组,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医共体成员单位主任担任。
(三)帮扶人员定期到村卫生室进行帮扶,由每组组长负责统计包村帮扶医务人员的工作痕迹,经乡镇卫生院医共体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医院医共体办公室备案。
(四)包村帮扶人员根据所帮扶村卫生室的实际需求,制定出帮扶计划,报医共体办公室,送卫计委备案。
(五)下基层帮扶医务人员,要服从组织分配,遵守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
(六)从实际工作出发,注重实效,切实把促进村卫生室卫生医疗事业的发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工作落到实处。
五、人员要求及绩效考核办法
(一)对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定点帮扶不少于一年时间作为我院医务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备条件,采取自愿报名方式,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共体办公室备案。自愿报名不足时,由医院统一指派,全体医护人员必须服从。
(二)定点帮扶人员在原有绩效工资基础上提高0.1个系数,其余待遇不变。帮扶期间工作情况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和成员单位主任共同考核,按医共体下乡服务奖励标准考核后奖惩。
(三)定点帮扶人员帮扶不力、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不安排帮扶工作,同时在原享有绩效基础上降低0.1个系数,同年度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一票否决。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