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医字〔2018〕50号
关于印发《郎溪县人民医院职工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职工招聘工作,保障聘用高素质职工,满足医院人力需求,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招聘的相关政策,特制订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7月6日
郎溪县人民医院职工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职工招聘工作,保证聘用人员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在核定的岗位编制数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岗位,根据岗位需要及学科建设发展的要求实施自聘人员招聘。
第三条 职工招聘遵循“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
第二章 招聘计划及信息发布
第四条 招聘计划是招聘工作的依据,医院招聘计划包括年度进人计划(即接受应届毕业生计划)、减员补缺计划、新增岗位人员配备计划等,各类招聘计划经院党总支、院办会决定后,发布招聘公告,实施招聘工作。
第五条 招聘计划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专业要求、资质要求等。
第六条 每次招聘公告通过郎溪县人民医院网站(网址:http://www.lxxrmyy.com)向社会公开发布,或在相关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公开发布。
第七条 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八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聘岗位及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与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员,可以根据政府及医院相关规定,采取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报名时应聘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需与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凡因弄虚作假或与应聘资格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第十二条 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对招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件等。
第五章 考试与体检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特点和用人需要设置考试内容、考试方式,注重科学性、适用性、合理性,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考试安全。
第十四条 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五条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考试由院办室(人事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面试成立面试考官组,成员为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六条 医院人事部门通知拟录用人员到本院做入职体检,体检项目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执行。如体检发现异常,要求做进一步检查,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检费用自理。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十七条 根据应聘者的考试成绩及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八条 对招聘结果通过郎溪县人民医院网站(网址:http://www.lxxrmyy.com)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录用。校园招聘者,结果直接通知应试者本人。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具体规定参照《关于修订<郎溪县人民医院关于职工工资与绩效等待遇的规定>的通知》(郎医字〔2016〕2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纪律,未按规定程序面试或未经考核不得录用。
第二十一条 坚持招聘政策、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聘用结果面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坚持回避原则。有直系亲属参加应聘的,相关人员不担任评委,不参与招聘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聘工作的具体操作人员,包括接触试题及统计分数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公正严明,保守秘密,不得弄虚作假,违规者须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自聘人员招聘,由郎溪县人民医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