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医字〔2018〕46号
关于修订《郎溪县人民医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959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程序的通知》(郎政办秘〔2018〕87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及人事变化,对《郎溪县人民医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下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8日
报:县卫计委
郎溪县人民医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959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程序的通知》(郎政办秘〔2018〕87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郎溪县人民医院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组是本院工程建设项目确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对本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施 翔
成 员:陈启浩 李忠秀 张建红 王爵敏 吴爱平 陈胜霞 陈 进 周 敏 赵敏芳
工程项目和建设货物采购小组:
组 长:李忠秀
成 员:吴爱平 陈胜霞 彭 玲 赵敏芳 蒋礼芳
第三条:工程项目计划的确定。各科室、部门必须在前一年末计划下一年度拟进行的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符合者纳入医院预算。年中因医疗工作特殊需要,可临时申请建设项目,经领导组批准进行。申请的项目,要坚持“必需、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以书面形式报请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组,最后经院党总支会议及院办公会议通过纳入预算。需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报请县卫计委。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凡是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的项目,严格遵照执行。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县政府同意后,报送项目审批表至公管局,经公管局审核并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再挂网公告。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分类进行报批。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县政府同意后,将项目受理审批表报送公管局,经公管局审核并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限额以下项目板块挂网公开交易。同时,按照公开招标项目标准和规范进行招投标。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院党总支会议和院办会议集体研究后,将项目受理审批表报送公管局,经经公管局审核并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限额以下项目板块挂网公开交易。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经院党总支会议和院办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委托有招标代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邀请招标,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三家,按规范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招标结果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医院院务公开栏公开相关信息,并整理完善相关档案资料,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4、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装修、修缮及零星维护、维修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经院党总支会议和院办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委托有招标代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邀请招标,采取竞标或议标形式,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三家,按规范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招标结果在医院网站、医院院务公开栏公开相关信息,并整理完善相关档案资料,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四)基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经院党总支会议和院办会议集体研究后,将项目审批表报送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主审、公管局会审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分散采购。
(五)基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不满10万元,经院党总支会议和院办会议集体研究后,由工程项目和建设货物采购小组负责采取议标、询标的方式进行。
(六)属于县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均按县政府有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五条:竞标、跟标、议标、询标等操作程序的规定。
(一)竞标:必须有3家及以上参加的投标单位,方可进行竞标会议,由领导组或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牵头,抽调纪检、审计、财务、相关部门和使用科室至少9名以上人员,组成竞标评标小组。对工程项目承建方资质、技术力量、报价、施工质量等和设备、物资供货单位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及价格进行综合评价。评标定标时评标小组成员必须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意见比较一致者,可以直接确定结果。不一致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得票多少确定结果。按讨论意见或投票结果确定第一、二、三名候选方。
(二)跟标:如因突发性事件急需采购货物、服务等,经领导组批准,可以按跟标方式进行采购,要求相同品牌、相同机型产品,在本年度内,在本省同级医院公开招标中标的。如采取竞标方式,则竞标结果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三)议标:对10万元以下的基建货物、服务,由工程项目和建设货物采购小组及部门负责人、使用科室代表,在掌握市场行情情况下(至少了解三家以上单位进货价),邀请承建方或供货商进行公开议标,并详细记录议标过程备案。
(四)询标:如近三年内相同产品在本地区其他医疗机构(同级医院)使用的,可按询标方式,并要将询标相关依据进行备案,如其他医疗机构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等。
因紧急购置的货物、服务(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需的),应本着“保障医疗安全和特事特办”的原则,由院党总支会议和院办会议确定。
第六条:标后考察: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实的项目必须进行标后考察,对中标位于前三名的项目承建方或供货商实行依次考察程序,即第一中标候选方考察合格后,不再考察其它中标方;考察不合格者,方可考察第二中标候选方,以此类推,考察结果应形成考察报告。
第七条:合同签订。中标单位经过相关程序确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项目承建方或供货方资质和必备资料由相关部门负责整理收集备案。
第八条:项目建设按规定做好资料管理、档案保存工作,采购的货物应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项目或采购的货物应建立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竞标、采购活动的文书,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限为从确定或采购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条:项目总结。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对项目实施结果的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郎医字[2016]2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