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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医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处理的规定

来源/发布:郎溪县人民医院  日期:2013-05-31  浏览:1810次

郎医字[2013]4

郎溪县人民医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事故

防范及处理的规定

各科室:

为提高医疗质量,增强医务人员防范医疗纠纷意识,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同时,发生医疗纠纷后,为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警示全院医务人员,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全院职工均要有高度的医疗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医疗核心制度,保证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防范医疗风险。

二、主管医师发现患者对诊疗过程不满意时,应及时和患者交流、沟通,尽量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上报科主任(或诊疗组长),由科主任(或诊疗组长)组织科内会诊讨论,给患者答复,尽可能使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对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危及医护人员人身安全时,科室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地同时,应立即向保卫科、医务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科主任应派专人保管病历资料等相关有价值的证据。

四、当医疗纠纷处理后,由医务科随机从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中抽取7~9名成员,成立本次纠纷鉴定小组(当事科室人员不得在其中),负责签定主管医生和科主任在本次纠纷中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及承担赔偿额度,跨科室医疗纠纷的责任大小认定由处理委员会负责鉴定。

五、对发生并给予赔偿的医疗纠纷、事故,经鉴定为责任性事故者,赔偿金额由主管医生(或相关责任人)承担3~4%,科主任承担1~2%(有诊疗组的,由诊疗组长承担),出现重大医疗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医务科长与分管院长予以0.5~1%的经济处罚。赔偿金额纳入科室成本,未向科主任(或诊疗组长)及时汇报而出现的医疗纠纷赔偿由主管医生承担5%

六、护理等其他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的认定及赔偿事项,参照本方案执行。

七、全年未发生任何医疗纠纷的临床、医技科室年终予以一定的奖励。

附:郎溪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人员名单

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郎溪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人员名单

任:高钱贵

副主任:陈启浩 王爵敏

员:张建红 李忠秀 杨纪荣 侯红林

周歌声 沈寅初 吴守法 江棉生 张以政

马先奎 左孝红 张永松

芮青才 刘政 汪自荣 严晓霞

刘根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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