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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郎溪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布:郎溪县人民医院  日期:2018-07-06  浏览:1737次
郎医字〔2018〕49号
关于修订《郎溪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药品的采购使用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药品集中采购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要求,重新修订《郎溪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以明确药品采购、供应和使用环节的要求,促进规范采购、合理使用和管理。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29日
报:县卫计委

郎溪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药品的采购使用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晚卫药〔2015〕6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包括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确定本单位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制定新药引进规则,定期分析药物使用情况,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等。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新药引进、药品采购、储存、出库、药品调剂及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强化各流程的监督和制约,使各项管理制度合法、适用、全面、系统,保证药品管理工作安全有序。其领导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施翔
成员:陈启浩、张建红、王爵敏、李忠秀、陈进、张伟、魏明翠、陈胜霞以及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建立医院药品准入机制,并配套有新药准入和目录外药品临时采购制度。遵循“一品三剂型两规格”(每种药品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的原则,以省中标目录范围内(特殊管理药品、中药饮片等未纳入省招标范围的除外)遴选医院的《药品采购目录》,作为常规采购的依据,原则不得另行采购目录未列示的同类产品。临床科室有《药品采购目录》外的新需求,启动新药准入流程,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阐述用途、作用、需求量、在用药品的不可替代性,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补充至采购目录并纳入常规采购,原则上每年增减调整药品的比例不超过5%。调整的采购目录(含新增药品)确定后,报市医改办带量采购联合体备案,省医药采购平台通过后,网上采购。
对于偶尔使用、特定需求的药品,按照本单位议事规则启动临时采购报批流程准予临时采购,用于特定用途。临时申购的药品仅限申购者本人使用,其他患者不得使用,在首次使用时需一次性支付药品全款,不可退药。
第四条:明确药品采购比例要求。
(一)药品采购目录。在全省中标药品目录中,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安徽省基本用药和低价药品。配备使用安徽省基本用药采购比例≧80%、国家基本药物采购比例≧50%,质量类型一药品采购比例≦30%,挂网采购比例≦20%,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
(二)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采购。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制剂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制剂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因特殊治疗需要,使用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三)严格控制重点监控药品、辅助用药采购。实行动态监测和采购使用异常预警,逐步降低重点监控药品、辅助用药采购比例。
第五条:完善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
(一)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严格执行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药品,因生产、供应等因素导致短缺,可以暂时在网下采购同类替代药品,网下采购的药品每月整理后报市医改办备案,未经备案的药品不得网下采购,正常供货后恢复原渠道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在麻醉药品印签卡采购平台采购;医疗用放射性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未纳入全省招标的药品,可以网下采购不必备案。
(二)药品供应管理。医院药库负责药品保管工作,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采购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做到账、物分开,制定科学的采购计划,保持合理库存,85%以上药品库存周转率少于10-15日。实行药品采购、储存、供应计算机管理,信息录入规范完整,符合统一标准。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和有效期。药品领用符合规范,定期盘点库存,有财务人员参加监督核对药品库和药房的存量,做到账物相符。
第六条:根据《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建立合理用药及预警评估机制。有药品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并与医院整体信息系统联网运行,能反映药库、药房进、销、存、使用等实时管理信息,有适宜的合理用药监控管理软件系统,能为处方审核提供技术支持,能对抗菌药物以及其他特殊药品设定处方权限和用药时限。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干预,公开评价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和超长预警。对存在不合理用药的,限时整改,通报,限制采购量、暂停采购或停止采购。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医务人员、药品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医院原药品采购方案如有相悖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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