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医字〔2018〕48号
关于修订《郎溪县人民医院医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郎溪县医改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郎医改组〔2014〕1号)及《郎溪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郎政办〔2013〕2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及人事变化,对《郎溪县人民医院医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29日
报:县卫计委
郎溪县人民医院医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医用设备、耗材采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安徽省印发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医改〔2014〕1号),郎溪县医改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郎医改组〔2014〕1号)及《郎溪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郎政办〔2013〕24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郎溪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耗材采购工作领导组是本院项目确定、设备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对本院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施翔
成 员:陈启浩 张建红 王爵敏 李忠秀张 伟 魏明翠 陈胜霞 赵敏芳陈 进 周 敏 彭玲
医疗设备、耗材采购小组:
组长:张建红
成员:张伟 陈 进 陈胜霞 彭玲 陈卫然 陶翔肖克圆
第三条: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计划的确定。各科室、部门必须在前一年末计划下一年度拟引进医疗设备,提出申请,设备采购计划需通过药事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纳入医院预算。申请的项目,要坚持“必需、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由使用科室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经院党总支及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年中因设备突然损坏需紧急更换或医疗工作特殊需要,应本着“保障医疗安全和特事特办”的原则,可临时申请设备购置,经领导组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需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项目,以书面形式报请县卫计委批准。
第四条: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的确定。
(一)医用耗材采购按照省皖医改〔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是高值医用耗材的均通过省级招标平台公开采购,并努力将备案采购金额控制在省规定的5%以内。高值医用耗材供应商须按两票制要求,提供原始进货发票复印件,交药剂科保管存档。
(二)普通医用耗材由医院自行组织招标,实行带量采购、省级平台暂未招标的品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床科室因开展新技术、新项目需引进的医用耗材,由临床科室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交药剂科询价采购。
第五条:医疗设备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使用自筹资金进行设备采购,严格执行皖医改〔2014〕2号文规定,20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报省级统一集中招标采购,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按市级集中采购的规定进行,或在县招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根据郎医改组〔2014〕1号文规定,30万元以下设备由医院自行采用竞争性谈判、议标、询标及跟标等方式组织采购;
(三)对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医疗设备由医院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采购;
(四)对5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由医院采取询价、议价、跟标的方式进行;
(五)属于县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均按县政府有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六条:竞标、跟标、议标、询标等操作程序的规定。
(一)竞标:必须有3家及以上参加的投标单位,方可进行竞标会议,特殊设备投标公司不满三家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组织竟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竞标会议由领导组或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牵头,抽调纪检、审计、财务、相关部门和使用科室至少9名以上人员,组成竞标评标小组。对医疗设备的性能、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及价格进行综合评价。
评标小组定标时评标小组成员必须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意见比较一致者,可以直接确定结果。不一致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得票多少确定结果。按讨论意见或投票结果确定第一、二、三名候选方。
(二)跟标:如因突发性事件急需采购医疗设备、物资等,经领导组批准,可以按跟标方式进行采购,要求相同品牌、相同机型产品,在本年度内,在本省同级医院公开招标中标的。如采取跟标方式,则跟标结果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三)议标:对5万元以下的或单一来源采购的设备、由设备采购小组以及使用科室代表,在掌握市场行情情况下,与供货商进行公开议标,并详细记录议标过程备案。
(四)询标:如近三年内相同产品在本地区其他医疗机构(同级医院)使用的,可按询标方式,并要将询标相关依据进行备案,如其他医疗机构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等。
第七条:标后考察: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实的项目如有其他投标方质疑,必须进行标后考察,对中标位于前三名供货商实行依次考察程序:即第一中标候选方考察合格后,不再考察其它中标方;考察不合格者,方可考察第二中标候选方,以此类推,考察结果应形成考察报告。
第八条:合同签订。中标单位经过相关程序确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供货方资质和必备资料由相关部门负责整理收集备案。
第九条:采购的医用设备应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总务科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采购的医疗设备、应建立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竞标、采购活动的文书,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总结。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对项目实施结果的信息发布,对重点项目,会同财务科、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等职能部门阶段性进行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郎医字〔2016〕29号文件同时废止。